申請加工農產品農藥殘留試驗減免的注意事項
1. 外推遵循的原則應參考NY/T 3095-2017 《加工農產品中農藥殘留試驗準則》中附錄A的加工農產品外推表,作物外推法不適用于加工農產品中農藥外推表。
2. 其他國家的加工農產品農藥殘留試驗資料減免規(guī)則不適用于我國,比如歐盟等。
3. 文獻資料等不可作為查詢資料使用。
提供加工農產品中農藥殘留試驗的注意事項
1. 在進行田間試驗設計時應當選取最高施藥劑量、最多施藥次數(shù)和最短安全間隔期。 同時試驗點數(shù)選擇應注意在作物不同的主產區(qū)設兩個以上獨立的田間試驗點。
2. 確保進行加工試驗樣品中農藥殘留量大于定量限(LOQ),至少為0.1 mg/kg或LOQ的10倍。在不發(fā)生藥害的前提下,作物上施用農藥的濃度可高于推薦的最高施藥劑量,最大可增至5倍。
3. 進行試驗的小區(qū)面積產出的加工產品數(shù)量應當滿足加工工藝所需的加工產品數(shù)量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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